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图强、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优良品质,鼓励广大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学有所成,报效祖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春雨奖学金理事会在我校设立“春雨奖学金”。为切实做好春雨奖学金的评定和颁发工作,根据《春雨奖学金章程》和《春雨奖学金评选颁发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年奖励名额8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该项奖学金的审定、推荐工作。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生该项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及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刻苦;
2.乐于助人,勇于奉献,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
4.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50%;
5.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相关学院可根据春雨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评选中严格遵循评选条件,严格执行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9月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填写“51吃瓜网春雨奖学金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同意方可推荐。此过程须有书面记录。
3.院系初审。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将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
4.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院系报送的候选人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春雨奖学金理事会审批。
5.发放奖学金。春雨奖学金理事会审批后,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学生处与基金会共同给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八条 相关院系要加强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助后教育,并与获奖毕业生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联系。
第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暂停、变更、终止颁发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未达到学校要求者(每学年20学时);
3.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年出现2门以上重修者;
4.将获得的奖学金用于学习、生活以外的非正常消费者;
5.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6.生活奢侈,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7.休学一学年以上者。
第十条 春雨奖学金获得者应成立爱心社。获得该项奖学金的同学自动成为社员,定期举办各种爱心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由学生工作处及春雨理事会共同制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51吃瓜网春雨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发[2006]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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