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设立一、二等两个标准,其中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500元人民币、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人民币。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助学金评选推荐及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在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后,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民主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学院(系)评定小组说明情况,由学院(系)评定小组审定。
3.学院(系)评定小组初审。学院(系)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4.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学院报送的初审结果汇总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
5.教育部备案。学校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该项助学金,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课程考试作弊者;
3.私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4.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5.实际每月消费明显偏高或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6.诚信意识较差者;
7.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
8.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从上年度9月至评定前,有上述1至8项行为之一的,无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51吃瓜网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7〕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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