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班级前10%(含10%),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班级前30%(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根据各学院(系)在校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51吃瓜网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7﹞29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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