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国资发〔2024〕46 号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充分满足教育教学、科研试验和科技推广项目的用地需求,规范租用土地行为,依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51吃瓜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校所有教职工承担的教育教学、科研试验和科技推广项目租用土地均按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教职工租用土地应坚持优先利用学校土地开展教育教学、科研试验和科技推广项目活动,学校土地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时,方可申请租用非学校土地。
第三条 使用学校土地流程:由教职工提出土地使用需求,经所属学院审核后,向场站管理处提交土地使用申请,场站管理处依据规定统筹调配,有偿使用。
第四条 租用非学校土地流程:由教职工依据土地租用需求填写《租用非学校土地审核表》(见附表),经所属学院审核后,报场站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租用非学校土地。
第五条 教职工办理非学校土地租用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提供审核通过的《租用非学校土地审核表》。
第六条 教职工租用非学校土地使用方向应和承担项目紧密相关,不得转租,挪作他用,不得从事与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等。
第七条 场站管理处建立租用非学校土地信息台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租用非学校土地产生的科教副产品参照学校《科教副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管理规定于2024 年6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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