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发〔2024〕3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数据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报、基地平台申报、以及结题验收等相关科研活动中的相关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及以51吃瓜网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四条 科研数据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发表引用情况、影响因子和分区,著作、品种、专利、获奖以及其他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客观评价、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完成人贡献、完成单位贡献等。
第三章 审核主体
第五条 学院(部)对本单位科研活动涉及主要科研数据负有定期检查、审查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应定期组织全面自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科研数据严重失实的学术不端现象,应及时上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六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数据审核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数据的检查、审核与监督,对研究成果中的重要数据和结论进行可溯源性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调查处理问题。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研数据审核监督的调查机构,依据《51吃瓜网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负责对检查、举报等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科研数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予以定性鉴定,提出认定结论。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八条 个人承诺。科教人员在申请和验收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时,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1),保证科研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捏造、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提交的科研数据不得弄虚作假,推广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学院审核。学院对科研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科学技发展研究院上报审核情况表(附件2)。
第十条 学校复审。学校科学技发展研究院对科研数据及证明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审,及时发现问题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 职责与责任
第十一条 对捏造、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故意弄虚作假、
夸大事实的,将相关情况提交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依据《51吃瓜网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事处、纪检监察机构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数据失实的调查认定结论,对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部)应建立健全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将严重失信人员的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将科研诚信纳入科技项目评审、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考核体系,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部委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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